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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作者: 添加时间:15-12-06 09:10:54 点击数:

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成立“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

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问题的指导、咨询、评审和监督机构。在坚持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管理、质量控制、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院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学院教学导、教学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

1.教学委员会由16人组成,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以上构成原则由各系/部推选,院长聘任;

2.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教学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3.教学委员会秘书由院教办公室主任兼任

4.院教学委员会换届时间与院行政换届时间一致,可以连任委员名单随任职人员的变化而变化。在任期间,如有成员不能参加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可以另选他人补充。补充人选仍由教学单位推荐,报请教学委员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总则中的规定,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中长期与整体规划负有咨询、指导和审议的职责:

1.就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学院教学政策和规划、教学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

2.对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3.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指导、审议:

1.指导、审议有关课程建设、教学大纲、教材使用与建设;

2.指导、审议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室)建设的重大方案;

3.指导、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要点、考核要求;

4.指导、审议教学(课程与专业)评估;

5.审议、评定各类教学奖励、教学成果申报、教学项目申报等事宜;审议、决定各类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6.指导组织各种教研活动和组织各种教学比赛活动;

7.组织听课和教学督导检查活动,包括对教师教学、学风、考试环节、实践教学、教学或教研会议记录、教学资料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审议学院和系部学期工作总结报告;

8.承担院长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事宜。

 

第四章工作规则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教学副院长关于上一学期的教学工作报告以及本学期的工作计划;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事宜。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人员主持。委员会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实行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学院颁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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