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添加时间:12-09-26 17:11:15 点击数:
各班级: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
8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将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加强组织领导
各班级应于
10月
8日前成立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各年级、学院于
10月
10日前分别成立年级评议认定小组、外国语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其中年级评议认定小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
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等
3档。一年级认定比例不低于
30%,二、三年级认定比例不低于
50%,毕业年级认定比例不低于
25%.
1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
2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3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别困难档。
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严格履行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民主初评→年级评议认定小组复评→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评议认定→院范围公示→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全校范围公示→院及校学生资助中心建档等八个程序。
1
、
10月
10日前: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认定申请表》和《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自评表》(均交电子版)。
2
、
10月
20日前: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审核《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自评表》,最终填写《
2012—
2013学年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汇总表》。
3
、
10月
25日前:年级评议认定小组、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并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公示
3天。
4
、
10月
28日前:各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
2012—
2013学年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校资助中心。
5
、学生资助中心将复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天;
6
、
11月
5日前:各院(系)根据公示后确定的认定材料,最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数据库。
四、认真落实工作要求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班级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学年内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深入班级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2
、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新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11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未脱贫的学生,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认定申请表》。新申请认定的学生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学生家庭所在地贫困证明材料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生源地贷款高校受理证明等,材料院(系)留存备查。
3
、请各班级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项评审工作,逾期申请或上报者一律不再受理,作弃权处理。班级于
10月
20日前需要上交的材料有:附件一(电子版)、贫困证明材料等(纸质版)、附件二(电子版)、附件三(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纸质要求学生签字)、附件四(电子版)。
邮箱:
12
级发送到254556901@qq.com,
09、
11
级发送到77225908@qq.com,
10
级发送到470368508@qq.com。
附件一:
1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外国语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