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添加时间:16-07-08 09:16:32 点击数:
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评价,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学院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督导员的聘任
1.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是学院教学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的专门组织,也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参谋机构。
2.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若干名教学专家(督导员)组成。教学办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3.督导员由各系部从学院在岗人员中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
4.督导员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督导员因故提出辞职的,须经学院同意,同时补充新的督导员。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的职责
1.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全院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巡视、指导等管理工作;
2.深入教学一线听课,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考核;
3.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4.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研究活动和相关的教学改革工作;
5.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教学和管理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及实践经验。
2.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责任心强,为人正直,秉公办事,敢于发表意见。
3.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有较充裕的时间投入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认真做好份内的各项工作,按时参加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的各项活动;
2.深入教学一线听课了解情况,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1~ 2学时。听课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并填写《长江大学听课记录表》,听课后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教师或教学办;
3.结合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提请学院组织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4.参加学院有关教学环节的检查和考核,协助学院做好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工作;
5.及时收集和反馈教学方面的有关信息,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学院;
6.每学期结束前,写出本学期督导工作小结,交教学办汇总;
7.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1.根据完成的实际工作折算教学工作量;
2.冲抵一定的社会工作量。
第六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