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添加时间:15-12-06 09:07:38 点击数: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学术繁荣,学科发展,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客座教授)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组成人员为11人,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换届与学校中层管理人员换届同步进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院经费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学术关系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学院各项学术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或系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新学科专业或新专业方向;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及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和分配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