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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添加时间:15-12-06 11:07:56 点击数:

外国语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广大同学的安全意识,保证每位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长:学院党委书记 习传进

副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

秘书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员:学院辅导员童超、杜岳青、车桥,全院班主任、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出行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搭乘单骑;

  2.不准在宿舍私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3.严禁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严禁参加传销组织;

  4.严禁进校外营业性歌舞厅,严禁通宵上网和夜不归宿;

  5.严禁在江河游泳、严禁开展登高等危险性活动;

  6.学生应积极维护自身及他人的身心健康,尊重生命,增强责任意识。

   7.严禁私自租房外宿,不经允许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晚上睡觉应关好门窗;

  8.在校期间学生回家或离校外出须履行请假手续,并且要注意防火防骗防盗防车祸;

  9.不得随意组织集体旅游,即使组织也要履行严格的请假手续,并必须安排带队老师。

10.寒暑假学生原则上要求离校回家,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校;学生离校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并关好门窗水电。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

  1.新生进校时安排一次安全知识讲座;

  2.每年召开一次“尊重生命,保障安全”的主题班会;

  3.每年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前开展安全教育;

  4.重大节假日及寒暑假前开展安全教育;

  5.在宿舍区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宣传;

6.每年举行一次消防演习;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作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或学工部报告,并保护现场。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以求协助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1.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自杀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九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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