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添加时间:17-09-30 11:08:15 点击数:
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
通 知
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定工作
各学院应成立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其中年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等3档。一年级认定比例≥25%,二、三年级认定比例≥35%,毕业年级认定比例≥20%.
1.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低、生活困难的。
2.困难学生: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严格履行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首次申请需要提供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偏远地区学生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复印件。
2.民主评议。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填写《班级贫困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附件4)。
3.公示审批。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学生资助中心将复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四、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学年内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深入班级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2.做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解读工作,同时配合学校做好对此类学生的资助工作。
3.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新申请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学生均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统一提供申请表,先确定人选再填表)。
4.一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由各学院留存,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学校资助中心备案。
5.请各学院于10月25日前完成各项工作,逾期申请或上报者一律不再受理,作弃权处理。
各学院需要上交的材料有:附件一(纸质版)、附件二(电子版)、附件三(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纸质要求学生签字,学院盖章)、附件四(各学院自己打印,纸质版)。(武汉校区除电子材料外,其余材料交武汉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
注意:今年湖北省启用了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本专科生子系统,各高校要按时报送附件二和附件三,请对照说明录入检查并更正,保证学校如期完成系统录入工作。(下转第二页)
联系人:竺老师 电话:0716-806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