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添加时间:17-09-26 14:14:42 点击数:
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照法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 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中期考核合格。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按以下规定发表论文:
在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属的二级学科硕士点上(含自主设置硕士点)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有正式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至少1篇;其他硕士学位申请人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一般学术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专著、专利、文学作品、调研报告、科研成果获奖等)可比照论文予以认定。
第六条 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非英语专业毕业研究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要求在5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国际人才英语中级考试”或“翻译资格三级考试”;
(二)英语成绩达不到上述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考取博士研究生;
2、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3、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三位)或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有专利证书且排名第一)或外观设计专利(有专利证书且排名第一);
4、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5、作为主持人或主研人员,且以长江大学为主持或参评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1项:⑴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个人获奖证书);⑵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6、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长江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的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1篇;
7、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长江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至少2篇,且其中至少1篇被EI(自然科学类)、CSSCI刊源(社会科学类)收录;
8、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获奖者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有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或省级以上运动健将称号等。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生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选题报告,由指导教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题目以及研究路线。参加并通过由学院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否则,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