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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预通知)

作者: 添加时间:17-11-07 15:33:26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开展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上级要求各高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重点工作来抓,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学校将结合历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2016年省巡视第十一组反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通过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录取到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预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年)。

同时,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 号)文件精神,我校拟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资助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年并指标单列)。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资助其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一等助学金。

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申请学生要在长江大学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不包括全日制非我校学籍的借读插班生,也不包括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进修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要将受助名单与学籍名单进行核对,确保受助学生都有学籍(极少数通过统招统考但因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大一新生除外,要确定以后能注册学籍)。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减少而多余指标要结存起来,结转下学年评审。上学年各学院结余资金学校今年纳入计划统一评审。

三、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各学院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

四、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预算资金到校后,学校会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组织发放。各学院要配合学校做好发放工作,做到“发前告知,发后签名”。同时,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五、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请各学院于1120日(星期一)前,将以下材料发送到学校资助邮箱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3.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查表(扫描件)

4.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

请学院于1215日(星期五)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1.银行卡核对登记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

3.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长江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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