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几点说明
作者: 添加时间:16-04-27 12:31:39 点击数:
各学院:
2016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按《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144号)授予学士学位。为保证文件顺利实施,现作如下说明:
一、要充分认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性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士学位是初级学位,颁发给本科毕业生,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在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服务学生深造、投身国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各学院应严肃认真制订本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5月13日前报教务处审定,然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三、根据《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144号)第二条的规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
四、由于《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144号)于2013年7月2日印发,因此各学院在清理毕业生授予学位资格时对第一条第5款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之一“学位课程补考不超过6门”的规定,在统计学位课程补考门次时可不考虑2013年7月底之前的不及格的课程。
五、根据《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在校发【2007】6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课程补考及格后,通过重修(考)使该门课程成绩提高的,按重修(考)成绩记载,并覆盖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在审核学士学位资格时,该门学位课程不作为补考门次统计。
教务处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