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施“长江人才计划”旨在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体系,遴选和培养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长江人才分为长江杰出人才、长江领军人才、长江菁英人才三个层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长江人才的遴选和聘用工作,其中长江杰出人才、长江领军人才聘期为四年,长江菁英人才聘期为三年。
第三条长江杰出人才、长江领军人才实行岗位聘用制,在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上设置岗位。长江菁英人才按条件评审。
第四条遴选条件
(一)长江杰出人才
1.具有教授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道德高尚,治学严谨,拥有稳定的教学科研团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明确的研究方向。
3.在本学科建设上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近5年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二)长江领军人才
1.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明确的研究方向。
3.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为本科生授课,并承担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有能力带领团队开展专业课程建设。
(2)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研究领域中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带领团队成员协同攻关。
(三)长江菁英人才
1.具有博士学位,来校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做出突出业绩的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中艺术、体育、外语学科教师须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3.按照《长江大学优秀青年教师选拔培养办法》相关条件进行选拔。
第五条 遴选程序
1.单位推荐。按照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并经党政联席会议推荐。
2.资格审查。根据评选条件,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3.学校评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最终人选,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聘任。学校对评审通过的各类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条 聘期目标任务
(一)长江杰出人才
1.讲授本学科本科核心课程一门,培养骨干教师,指导研究生、接收访问学者等。
2.把握学科发展方向,领衔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工程中心建设,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动本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带领团队成员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
4.入选国家级人才培养项目,或者团队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或者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及以上奖励。
(二)长江领军人才
1.讲授本学科本科课程一门,培养青年教师,指导研究生。
2.把握学科发展方向,领导本学科建设,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团队成员积极争取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3.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或者团队入选省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或者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三)长江菁英人才
讲授一门本科生专业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凝练一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融入一个教学科研团队,申报一个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者发表3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权威期刊及以上)。
第七条培养资助方式
(一)提供科研资助
1.优先推荐限额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
2.优先安排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
3.对长江菁英人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其中自然科学教师资助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教师资助2万元。
(二)支持团队建设
1.学校和学院共同支持入选者建立研究团队,支持团队利用项目经费购置实验设备,学校按1:1配套。
2.入选者可以根据团队建设需要提出人才引进或用人计划,学校按程序予以支持。
(三)发放岗位津贴
1.长江杰出人才岗位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5万元/年。
2.长江领军人才岗位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年。
3.长江菁英人才岗位津贴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年。
(四)实施个性化支持
针对长江杰出人才入选者特点及所承担的工作需要,学校将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进行个性化支持。入选者要向专家组提交聘期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支持需求,经论证、评审通过后,学校满足合理的发展需求,促使其尽快成长为国内外知名专家。
第八条 管理考核
(一)学校负责“长江人才计划”的统筹领导,人事处对长江人才进行遴选和聘用,教务处、科技发展研究院、人事处、研究生院、国资处等职能部门参与具体实施。
(二)各单位对入选者进行日常管理。每学年末,入选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履职工作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入选者进行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长江人才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长江杰出人才届满考核优秀者可续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长江人才在聘期内,被评选为其他高层次人才的,按就高原则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