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教师“博士化”工程,加强对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和部分协议条款,经人事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9月前(含2008年)入学攻读定向博士的教师,如未能在2016年毕业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将不再享受报销学费等待遇。
(二)对2008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入学攻读定向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年限超过8年的,不再享受报销学费等待遇;学习年限在6至8年(含8年)的,学校按协议报销学费,不再提供博士科研启动费;学习年限在4至6年(含6年)的,学校按协议报销学费,提供博士科研启动费,不再享受奖励;学习年限在4年内(含4年)的,按照《长江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办法》(长大校发【2013】111号)规定,享受相应奖励、报销学费和科研启动金等待遇。
(三)攻读调档定向博士的教师,应履行协议,按时返校工作;如毕业后不返校工作,未按程序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追究担保人责任。
(四)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如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程序,一经查实,学校将回扣并停发学习期间的工资,毕业后不兑现相关待遇。
人事处
2016年3月15日